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昌城)罚字[2019]第(002)号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2日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字体:【  】 【打印】

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城)罚字[2019]第(002)号
当事人:秦皇岛筑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混凝土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在东外环广缘超市路口造成泄露、遗撒, 污染面积25平方米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属从轻违法行为。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执行完毕。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收款银行:中行昌黎支行,收款账号:10014790145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秦皇岛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5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