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08号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春晖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 址: 昌黎县安山镇王各庄村545号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1755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未建立整改专项资金使用制度;2、职工三级教育培训学时不符合相关规定(仅一天,8学时);3、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视频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第二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贰万伍仟元、壹万伍仟元,合计伍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