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04号
被处罚单位: 宿迁市双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装饰城33-136号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8327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 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学时不符合相关规定(仅一天,8学时);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内容不全面,未记录考核结果)。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视频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九条第一项的处罚标准,决定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壹万元,合计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