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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宿迁市双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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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04

被处罚单位: 宿迁市双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址: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装饰城33-136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8327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 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学时不符合相关规定(仅一天,8学时);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内容不全面,未记录考核结果)。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视频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九条第一项的处罚标准,决定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壹万元,合计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6月1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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