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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唐山市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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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06

被处罚单位: 唐山市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址: 唐山市路南区长青里万达广场购物中心4单元D803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315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未建立整改专项资金使用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2、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视频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的处罚标准,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壹万伍仟元、壹万元,合计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6月1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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