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09号
被处罚单位: 昌黎德龙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昌黎县安山镇员外庄村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52323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昌黎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秦昌应急责改〔2019〕管一11号)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下列整改内容: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因未投入资金,未按规定对检验检测过期的绞车等设备设施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绞车等相关设备安全检验报告(复印件)、询问笔录、视频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