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
决定书文号 |
昌资规罚字〔201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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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
曹庆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曹庆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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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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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曹庆仁于2018年7月非法占用安山镇王各庄村集体土地上将原有养牛场改建成砖厂,现砖厂办公室、库房、生产间已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27.47亩,建筑物占地面积2907.06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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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曹庆仁非法占地建砖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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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
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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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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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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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47亩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柒佰零贰圆叁角伍分整。 |
实施机关 |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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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19年7月1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19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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