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察一 04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日用杂品公司
地 址: 昌黎县马坨店乡郑林子村村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姜XX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8033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库房中不应有小动物(麻雀)。
主要证据:上级执法交办书和询问笔录等 。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8.6.1 的规定, 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