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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聚隆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5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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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察一 04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聚隆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龙家店镇后土桥村南、205国道南侧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860339XXXX(张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罐区北侧防爆接线盒未封堵接口;2.石脑油储罐无远传液位计,无液位报警系统;3.气体报警控制器未设置具体报警探头标识,无报警事件记录;4.2#3#立式燃料油储罐液位计损坏。

主要证据:上级执法交办书和询问笔录等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分别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整、壹万元整,合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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