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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资规罚字(2019)38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1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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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大蒲河镇卜家营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净化水厂

决 定 书

昌资规罚字(201938

相 对 人 名

昌黎县大蒲河镇卜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孙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4130322A07373996C

主要违法事

昌黎县大蒲河镇卜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201710月在昌黎县大蒲河镇卜家营村西侧卜家营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现地面建有值班室、设备房三间,建筑占地面积112.5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面积655.2平方米,圈建院墙128.3延长米,并形成封闭院落,违法占地面积2.11亩,目前用途为净化水厂,已建成。

昌黎县大蒲河镇卜家营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净化水厂

处罚类型

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违 反 的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 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1亩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贰佰肆拾伍元壹角整。

实施机关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日期

2019710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20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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