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昌资规罚字〔2019〕39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9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字体:【  】 【打印】

决定书文号

昌资规罚字〔201939

相对人名称

曹庆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曹庆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曹庆仁于201810月擅自在安山镇王各庄村集体土地上挖沙取土,已造成4.18亩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所破坏耕地坑内深度约为5-6米,周围耕作层0.8-1米。

事由

曹庆仁挖沙取土破坏土地

处罚类型

责令治理土地恢复种植,罚款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

一、责令十五日内对挖沙取土所破坏的4.18亩土地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圆整。

实施机关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日期

2019717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2019717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