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昌资规罚字〔2019〕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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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
曹庆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曹庆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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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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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曹庆仁于2018年10月擅自在安山镇王各庄村集体土地上挖沙取土,已造成4.18亩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所破坏耕地坑内深度约为5-6米,周围耕作层0.8-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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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曹庆仁挖沙取土破坏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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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
责令治理土地恢复种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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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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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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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一、责令十五日内对挖沙取土所破坏的4.18亩土地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圆整。 |
实施机关 |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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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19年7月17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19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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