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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9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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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管罚〔2019〕察二19

被处罚单位: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靖安达子营村北 邮编: 0666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89XXXX0999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2、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二项、第十条实施标准第一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分别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壹万元整、伍仟元整,合计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2019 07 2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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