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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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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11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安山镇员外庄村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80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焊接作业人员杜庆雨、马忠先、杜鑫兴、王二宾、刘泉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7月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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