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昌资规罚字〔2019〕41号 相对人名称 沈艳玲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沈艳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主要违法事实 沈艳玲于2002年4月在城郊区邢庄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现房屋已建成,形成封闭院落,占地面积1.24亩,建筑物占地面积301.83平方米. 事由 沈艳玲非法占地搞建筑 处罚类型 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4亩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肆拾圆贰角。 实施机关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日期 2019年7月18日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2019年7月19日
昌资规罚字〔2019〕41号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