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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资规罚字〔2019〕40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9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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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昌资规罚字〔201940

相对人名称

朱庆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朱庆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朱庆华于201711月在城郊区邢庄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现房屋已建成,形成封闭院落,占地面积1.17亩,建筑物占地面积288平方米.

事由

朱庆华非法占地搞建筑

处罚类型

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7亩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玖拾捌圆零贰角整。

实施机关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日期

2019718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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