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昌资规罚字〔2019〕35号 |
||||
相对人名称 |
刘振龙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刘振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主要违法事实 |
刘振龙于2013年10月在城郊区犁湾河一村集体土地上建库房,现库房建成,晾台基础建成,建(构)筑物占地面积666平方米. |
||||
事由 |
刘振龙非法占地建库房 |
||||
处罚类型 |
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处罚结果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66平方米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贰拾圆整。 |
实施机关 |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处罚日期 |
2019年7月17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19年7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