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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资规罚字〔2019〕35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9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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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昌资规罚字〔201935

相对人名称

刘振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刘振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刘振龙于201310月在城郊区犁湾河一村集体土地上建库房,现库房建成,晾台基础建成,建(构)筑物占地面积666平方米.

事由

刘振龙非法占地建库房

处罚类型

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66平方米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贰拾圆整。

实施机关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日期

2019717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201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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