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6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办005

被处罚单位: 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

秦皇岛西部经济开发区昌黎循环经济产业园滦河大街1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77335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内容不全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七条,实施标准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 81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