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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金环路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3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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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察一 09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金环路加油站

址: 昌黎县昌抚公路与昌蒲公路交界处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503231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油罐操作井盖与地面钢固定框架,之间没有采取预防产生火花化措施(应该使用橡胶垫进行隔离)。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等 。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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