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管罚〔2019〕察二20号
被处罚单位: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智造分公司
地 址: 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一期14栋15-17层 邮编: 43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XX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8XXXX33590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2019 年 09 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