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2)07号
被处罚单位: 昌黎新佳精密铸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昌黎县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蒋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335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车间压缩空气储罐压力表、安全阀无定期检验标志;2、车间现场电动葫芦吊钢丝绳磨损严重存在断裂现象,葫芦无上升限位开关;3、车间现场焊接用氧气瓶和丙烷瓶混放;4、未制定2019年应急演练计划并演练;5、企业职工宋XX《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受教育人未签字。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处罚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万元、壹万元、伍仟元,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