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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新佳精密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3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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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207

被处罚单位: 昌黎新佳精密铸业有限责任公司

址: 昌黎县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335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车间压缩空气储罐压力表、安全阀无定期检验标志;2、车间现场电动葫芦吊钢丝绳磨损严重存在断裂现象,葫芦无上升限位开关;3、车间现场焊接用氧气瓶和丙烷瓶混放;4、未制定2019年应急演练计划并演练;5、企业职工宋XX《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受教育人未签字。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处罚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万元、壹万元、伍仟元,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92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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