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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局关于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3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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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15

被处罚单位: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址: 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50号晋联国际中心222203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0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抽查的两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填写不全(欧阳X、张XX档案中受教育人未签字)。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九条第一项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9月2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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