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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局关于唐山市威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4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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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13

被处罚单位: 唐山市威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址: 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紫草坞村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77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处)。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第一项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9月1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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