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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2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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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管罚〔2019〕察二25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川港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京山铁路张家庄车站北 邮编: 0666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7XXXX3546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未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4、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实施标准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2019 10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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