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办013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丰硕工业缝纫机零件厂
地 址:昌黎县新集镇槐冯庄 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XX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5133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记录不全面。
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 年10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