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办011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宜家致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地 址: 昌黎工业园区(西区) 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肖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56202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喷漆房无可燃气体报警,电气设备不防爆(灯、秤);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3、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4、除尘系统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 年10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