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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昌黎碣阳大街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7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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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管罚〔2019〕察五014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昌黎碣阳大街分店

址: 昌黎县碣阳大街南侧、五峰山路西侧 邮编: 0666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82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超市内地面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不清晰,很多部位通道无指示标志;2、超市商场内各楼层消防用防火帘提升、下落安全距离不够,有效空间被商品货架占用;3、电工李X未建立《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三十二条实施标准第1项、第十八条实施标准第1项、第九条实施标准第1的处罚标准,拟对你(单位)作出 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壹万伍仟元整,壹万元整、合计叁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2019 年 10 0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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