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管罚〔2019〕察一13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源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昌黎县刘台庄镇工业小区 邮编: 0666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XX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503233XXXX(郭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2019 年 10 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