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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秦皇岛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03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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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管罚〔2019〕察四008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址: 昌黎县昌黄公路2.8公里处路北 邮编: 0666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 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138033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厂区电力变压器周围无安全防护栏网;2、生产车间电控柜门与箱体无保护接地跨接线; 3、未健全《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4、未制定2018年、2019年应急演练计划并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执法记录视频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八条实施标准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一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壹万元、伍仟元,合计:叁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2019 092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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