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19号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雨宸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地 址: 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x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