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刘长亮非法占地建铝合金加工点的行政处罚
决 定 书 文 号 |
昌资规罚字(201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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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对 人 名 称 |
刘长亮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
刘长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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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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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 实 |
刘长亮未经批准于2018年4月在昌黎县刘台庄镇小滩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铝合金加工点。现已建成,占用土地面积0.76亩,建(构)筑物面积100.43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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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刘长亮非法占地建铝合金加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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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
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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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反 的 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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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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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76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26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50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拾肆圆整。 |
实施机关 |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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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19年12月17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19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