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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秦皇岛环星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4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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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察三006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环星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昌黎县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某某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检查发现该公司120198名新入职员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受教育人未签字。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112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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