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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秦皇岛丰昌制衣有限公司处罚决定的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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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察四010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丰昌制衣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泥井镇才庄 邮编: 0666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93353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健全公司季节安全检查记录、专业检查记录(只有3月份检查记录)。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音像记录资料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2019 121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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