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城)罚字(2019)第(003)号
当事人:昌黎县财政局
地址:昌黎县仙台路西侧、财政局院内
经查明:你(单位)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昌黎县仙台路西侧、财政局院内,建砖混结构采购服务所,建筑面积为317.5平方米。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属从轻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玖仟零伍拾元的行政处罚。罚没许可证编号为:罚证字第07040014号。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执行完毕。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收款银行:中行昌黎支行,收款账号:10014790145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