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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宿迁市双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1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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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20〕(察二04)号

被处罚单位: 宿迁市双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址: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装饰城33-136邮政编码: 2238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XXXX1917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电源控制箱控制开关无用途标识,未设置接零保护端子板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八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041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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