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察二04)号
被处罚单位: 宿迁市双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装饰城33-136号 邮政编码: 2238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XXXX1917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电源控制箱控制开关无用途标识,未设置接零保护端子板。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八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04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