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察一02)号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维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昌黎县段家店村东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XX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90334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液氨罐区液氨管道无流向标识;2. 氨水装车万向管道系统和卸车万向管道系统无安全警示标志;3. 液氨罐区缓冲罐防爆导管与金属穿线管连接螺纹未紧固;4. 液氨压缩机房内液氨管道法兰未安装防静电跨接线。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政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04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