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工贸001号
被处罚单位: 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地 址: 昌黎县东部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XX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77335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未进行过有限空间事故应急演练; 2、熔窑、熔窑保窑风机层、水洗循环池、干洗旋转运送机等有较大危险的作业场所、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五处); 3、氨水储罐区未设置喷淋洗眼器; 4、包检一、三车间楼下缠绕机、油泵电机未接地; 5、三车间缠绕式包装机传动链无防护罩; 6、准备车间原料库叉车无声光报警; 7、干洗车间输送皮带端头、风机电机对轮处无安全防护栏、罩,皮带挑选工位仅设一处急停开关; 8、干洗车间电源控制柜门无跨接保护线; 9、保全车间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 10、保全车间室内电源配电段无漏电保护器; 11、污水站水处理室内水泵电机对轮无安全防护罩,电源控制柜柜门无跨接保护线; 12、混料一二车间皮带运输机传动电机和其它电机无保护接地,地下皮带运输机无紧急停车拉线开关,皮带机端头处无安全防护栏(网); 13、干洗车间输送皮带仅有的一急停开关损坏; 14、混料一二车间对面二楼工作室门平台护栏损坏,混料一二车间厂房外地下输料坑防护栏杆损坏,进入车间入口处楼梯转弯平台防护栏杆损坏,车间内二、三层楼梯南侧平台安全防护栏杆损坏。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肆万元、壹万玖仟元、壹万玖仟元,合计壹拾万叁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