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工贸004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腾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昌黎县安山镇东牛栏村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曾X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93360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污水处理池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生产车间和成品库房配电箱供电端无漏电保护装置;3、制冷压缩机对轮部位无安全防护罩;4、污水处理系统沉淀池小车行走链传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5、污水处理池未设置防护栏杆。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壹万元,合计贰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