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永旺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3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20〕工贸005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永旺食品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安山镇马庄村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87127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生产车间、成品库房部分开关电源箱无漏保2扎冰机链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控制柜门与箱体无跨接线3制冷压缩机对轮体无防护罩4真空泵电机皮带轮无防护罩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4月2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