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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资规罚字〔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7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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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昌资规罚字〔2020〕1号

相对人名称

吴桂利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吴桂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吴桂利于2012年10月在昌黎县经济开发区南区管理处中卓庄村村东南坑塘里开采建筑用沙并出售,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整。

事由

吴桂利非法开采建筑用砂

处罚类型

责令停止开采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

一、责令停止开采;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元整;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实施机关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日期

2020年4月14日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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