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察二05)号
被处罚单位: 朝阳首钢北方安装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
地 址: 迁安市杨店子镇毛庄村西 邮政编码: 064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0XXXX8448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氧气瓶库无空满瓶标识,无防倾倒措施,未佩戴防震圈。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04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