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20〕(察二09)号
被处罚单位: 武汉兑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邮政编码: 271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程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5XXXX05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电工张XX巡检未穿绝缘鞋,未佩戴验电笔和电工绝缘开口扳手。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八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05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