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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明锋精密机件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8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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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20〕救援002

被处罚单位: 昌黎明锋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址:昌黎县龙家店镇晒甲坨一村村东 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59305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记录内容记录不全面(无四月培训记录)。

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条实施标准第1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 61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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