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城综)罚字〔2020〕第(001)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在昌黎县燕山路晟禾建材城附件造成泄露、遗撒,污染面积20平方米。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14号。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执行完毕。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收款银行:中行昌黎支行,收款账号:10014790145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