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察三008号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鹏远淀粉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龙家店镇李埝坨村西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敬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检查发现该公司1、二次循环水池未设置防护栏杆;2、淀粉干燥车间1#包装机防爆电机非尘密型防爆电机。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6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