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罚字(2019)第(5)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昌黎县葛条港乡葛条港村南
经查明:你单位擅自将建设的碣石明珠项目二标段CFG桩基础工程发包给唐山市惠源钻井基础有限公司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秦皇岛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贰万零捌佰贰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和项目直接负责人李某某,分别作出罚款贰仟零捌拾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开户行:建行昌黎支行
账号:13001637208050507234地址:昌黎城关。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 月内直接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