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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罚字(2019)第(7)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6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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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罚字(2019)第(7)号
当事人:昌黎县昊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北侧、华夏路西侧
经查明:你单位因承建的昌黎县吉丰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秦皇岛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和《秦皇岛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主管副总李某某和项目经理邵某某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每人处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开户行:建行昌黎支行
账号:13001637208050507234地址:昌黎城关。到期不交
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 月内直接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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