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罚字(2020)第(1)号
当事人:昌黎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黄金海岸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查明:2020年4月2日,上风上水·领地一期项目在抑尘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渣土车辆进出未全部清洗、部分苫盖不严、地面清扫抑尘不及时,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昌黎县财政局 开户行: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