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罚字(2020)第(5)号
当事人:昌黎县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105432301G
地址:荒佃庄镇后双坨村,规划华杰路西侧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昌黎县金针缝纫机零件厂年产200万套缝纫机零件厂房及附属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秦皇岛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管负责人蒋某某和直接负责人王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开户行: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