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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资规罚字〔2020〕15号齐建民非法占地建养猪场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5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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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昌资规罚字〔2020〕15

相对人名称

齐建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齐建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齐建民于201911月在新集镇裴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养猪场,现猪舍及看护房建成,占用土地面积3.58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830.9平方米

事由

齐建民非法占地建养猪场

处罚类型

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违反的法律条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58亩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伍元陆角

实施机关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日期

2020720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20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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