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昌资规罚字〔202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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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
齐建民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齐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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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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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齐建民于2019年11月在新集镇裴各庄二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养猪场,现猪舍及看护房建成,占用土地面积3.58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830.9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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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齐建民非法占地建养猪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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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
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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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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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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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58亩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陆佰捌拾伍元陆角。 |
实施机关 |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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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0年7月20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20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