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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罚字(2020)第(8)号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8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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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罚字(2020)第(8)号

当事人:秦皇岛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0844705X

地址:海港区东港镇205国道南侧(徐庄储煤场北部)

经查明:2020年6月12日,你单位承建的开元观沧海项目在抑尘方面存在部分裸土覆盖不严密,建筑垃圾清运不及时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开户行: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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