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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7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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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副标题

正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救援007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 昌黎县靖安达子营村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0316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粗苯储存罐1区消防架缺少应急装备)。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91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生成日期

2020-09-17

栏目名称

行政处罚

著录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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